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出限制,试问这种限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解答: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公司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不能一一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所以,有相当数量或者绝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示效力较弱。通常在掌握上,司法实践公认上市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开、公示效力。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绝大多数的经营决策信息、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未公开、公示,所以,对外效力相对较弱,甚至没有。 除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质押登记作为法定登记,一旦登记视为公示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其他大量信息都不能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过登记或备案而视为已公开或者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未在公开媒体上专门进行公开、公示的信息,应当不具有对外的效力。除非合同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