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股东,担保人为股东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在盖公章时并没有告知其他股东,该担保是否有效? 解答:这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担保的一种类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股东向银行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但股东在加盖公司印章时却并未告知其他股东,似乎有超越职权的嫌疑。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不公开、公示的,外人很难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运作程序。所以,股东加盖公司公章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真实性如何?以及其他股东当时的态度如何,是否真的不明知,以及该不明知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则是我们应当加以仔细研讨的问题。 总的讲,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第一特点,也是其基本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构成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故我们把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司公章即代表公司行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至于公司内部的议事程序、管理方法,不能因为不遵守规章的行为,而影响到公司外的债权人;也不能强求债权人必须了解清楚债务人公司内部结构,以及管理规则落实情况。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性审查和要求,是确认公司担保效力的基本规则,倾向于对担保作宽松的审查,只要形式上合法,即应认定担保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