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出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应当先有名义股东以实际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发生争议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才有可能查明隐名股东身份,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