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判决生效后仅仅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而无财产给付内容,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无财产保全事项。但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基于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僵局,虽然判决解散后,公司可以自行清算,但因股东之间矛盾尖锐,最终大多会启动强制清算。为了保护股东们的利益,《公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对财产保全作了例外规定。 具体实施保全过程中,首先应当保全公司财务账目,以防止大股东或控制股东伪造财务账目,损害股东们的利益;其次,控制公司流动资金及对外债权,防止流动资金流失与债权被恶意处置;第三,控制公司固定资产,防止大股东将不动产等低价转让;第四,应当控制住公司公章,防止大股东被剥夺控制权后拒不交出公章,甚至利用公章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担保、借款行为的发生。总之,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转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