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热点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收费标准
关于我们
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律师实务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
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7号北科大厦11层
律师实务
主页
>
业务范围
>
婚姻家庭
>
律师实务
>
提供境外形成的证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时间:
2013-11-06 20:05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次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分享到:
0
------分隔线----------------------------
上一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下一篇:
婚姻无效的情形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