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7号北科大厦11层
 
  理论研究 主页 > 业务范围 > 婚姻家庭 > 理论研究 >   
法定的离婚理由
时间:2014-02-28 18:39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但感情破裂系抽象条件,单独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不会支持离婚之诉讼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但“感情破裂”系抽象条件,单独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不会支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为此还需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就证据而言,应着重以下几方面,这也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2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注:以上1-8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9-29项见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以律师根据具体意见为准)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