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变: 一、协议离婚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现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离婚手续。这里的条件指夫妻双方能够当场提供以下材料:离婚协议、双方照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021年开始,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规定,增设了两个三十日:第一个三十日,是必须经过的冷静期;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申领离婚证的期限。 根据该规定,一方要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是在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回,也可以在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六十日期间不向婚姻登记申请发离婚证的方式撤回。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协议离婚成功,双方必须两次亲自前往,协议离婚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不确定性。所以,建议打算离婚的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书面约定。 二、强化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增加“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分居满一年”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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