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代理则不需要)
4、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即《他项权利证明》; 5、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的文件(原件)(即债权人出具的说明债务已清偿完毕的证明) 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三、预告登记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它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手房买卖所用的示范文本即《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由于预告登记主要是为防止上家一房二卖保障下家的权利,下家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所以下家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单方申请进行预告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代理则不需要) 4、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四、转移登记 因买卖、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的权利人发生变化,此时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代理则不需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