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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常涉及哪些房地产登记问题(3)
时间:2015-04-17 11:27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5 、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6 、地籍图(原件二份) 7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8 、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9 、如果房屋被行政机关确认为承重结构被

5、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6、地籍图(原件二份)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8、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9、如果房屋被行政机关确认为承重结构被损坏,还要应当完成整改并由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更正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正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1、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且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

2、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

 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与原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原申请登记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房地产登记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房地产登记的判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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