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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2)
时间:2014-12-31 20:3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应对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

    应对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以低价投标的方式争取中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会再讨价还价,为防止双方在不能如期签约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后,出现承包人滞留施工现场,要求一系列误工等索赔情形出现的,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尽量避免让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三、招标过程产生废标的风险

    由于投标方导致建设工程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有:1、虚拟内容,包括虚拟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实力,施工业绩等;2、形式上或程序上不合法,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有关投递标书的行为要求;3、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由于招标方的行为产生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为招标方滥用权利,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违反建设主体资格的规定;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竞争。

    应对策略:发包人要强化投标单位的资质控制、招投标过程控制、强化签约管理的风险防范,做到互相控制。

    现实操作中,很多发包人先选定承包人后,与其签订一份合同,由承包人一手单方操作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等过程,这样存在很多不利于发包人的因素,如合同备案后,一旦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极易造成备案合同的适用。因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操作上述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过程中加强对文件中实质条件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对其极为不利的条件和后果发生。

四、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实践中,主体不合格是导致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二者在主体资格上都要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营业执照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和限制;二是行业特殊规定的限制,尤其体现在施工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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