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款垫资具有服务业主、资金拆借、共同发展的多重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回避了垫资的法律性质,而是将垫资当成了工程欠款处理,事实上是默认了垫资的合法性,但该解释并没有规定垫资的比例和偿还的期限,后来建设部、财政部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2款规定:进度款支付不高于百分之九十,不低于百分之六十,意思是垫资最多只能垫百分之四十。 应对策略: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垫资有明确的约定,尽量避免垫资约定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避免出现因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并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情形。 十、其他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索赔的条件、程序及文件内容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索赔必须以索赔函的形式出现;但发包人对不是以索赔函形式出现的文件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3、涉及竣工结算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范围,实践操作中由招标人去当地城建部门领取一份竣工验收时移交资料的清单,让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履约过程中何时提交,由发包人进行检查是否完整。 应对策略:对非以索赔函形式出现的文件,发包人应在下次付进度款之前要求承包人收回索赔要求,并承诺不得将该要求纳入决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