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8 10:04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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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区别于普通民法上的普通债权,我国仍然实行金融管制,只有金融机构有权从事金融信贷、票据、结算等业务,对此《商业银行法》、《票据法》、《银行结
金融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区别于普通民法上的普通债权,我国仍然实行金融管制,只有金融机构有权从事金融信贷、票据、结算等业务,对此《商业银行法》、《票据法》、《银行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和金融政策之规定精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形成的债权为金融债权,金融债权受到特别保护。金融机构转让到期不能偿还的金融债权,应当向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而不能向社会上一般民事主体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在具体案件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函时认为,金融集中于金融机构,银行只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债权,而无权自主向社会上普通民事主体转让金融债权。中国银监会则认为金融债权也是债权,允许银行向普通民事主体转让逾期债权,只要能确保本金、利息收回,就是对金融债权的最有力保护,对相关债权转让合同应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仍是认可金融债权不能随意自主转让,自主转让合同无效,已经转让的,应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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