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民事权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补充性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条件时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就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商品的外观设计可能同时构成商品的包装或者装潢,因而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