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已经知名的商品,我国法律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所主张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认定知名商品,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所以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