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利,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应该给与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当事人主张的在先权益可以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利益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知名服务和知名作品的特有名称的知名度是通过大量劳动和资本的投入积累形成的,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如他人擅自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知名服务、知名作品具有关联,从而不正当地借用他人的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作为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综上,在先权益当事人除依据商标法上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外,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