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电影与他人电影名称片名近似,且属于相同题材类型,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在此种情况下他人电影已经公映并获取了一定的票房和知名度,如果诉争电影故意以模棱两可的歧视性词语宣传电影,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将诉争电影与他人电影相混淆,构成虚假宣传。不公平地利用他人已经开拓的电影市场成果,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公平与否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本标准。故意使用不正当手段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公平的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商业优势,所以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