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标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种识别功能是为消费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来源提供保障,使人能够与他人提供的商品区别开来。因而,商标受保护的基础最终体现在具有识别功能。商标性使用应该具备的条件为: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定中使用,使用商标是为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用商标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 在商业广告中出现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关于他人商标品牌的宣传,并非在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的,不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但如因此不正当地攀附了该他人及其商业声誉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