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在于宣传内容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容易产生误解,且在认定时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产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如当专业领域的经营者使用非通用术语宣传时,虽然该术语无公认的含义,但若结合该术语的相关专业背景及经营者对该术语的使用历史,相关公众对该术语的认知导致对商品配置、性能等产生误解,则属于虚假宣传;利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品作为宣传、销售自己商品时的赠品、攀附赠品商标的知名度,使人误解其销售的商品与赠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城行为,并非都是经营者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失这三个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