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起诉银行并把用资人列为第三人,委托人应该请求判令银行还款,或请求由银行向用资人追索,再向委托人偿还。一般地说,法院会判令第三人向银行还款,尔后由银行将款项偿还给委托人。 二、在催款环节上,银行也可能不及时起诉用资人,为诉讼上的方便,以及更好地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以银行和用资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判令用资人和银行还款。委托贷款司法解释亦未规定委托人只能起诉银行,而不能起诉用资人。对此,应该向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向解释,以便让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