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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及前置程序
时间:2022-04-21 09:53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为了鼓励中小股东捍卫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利益受公司高管、控制股东乃至第三人的侵害,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
   为了鼓励中小股东捍卫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利益受公司高管、控制股东乃至第三人的侵害,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法侵害人,所得利益终归于公司,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强化对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具体来说,股东代表诉讼类型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发起人、经理以及其他公司代理人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2)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其对公司的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3)股东因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随意行使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被告适格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高管、控制股东和第三人均可作为适格的被告。
(三)公司的法律地位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果公司不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则可能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出现原告股东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公司应参加诉讼。公司参加诉讼以后,其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是法定的组织机构,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该依法先向上述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则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公司法上所谓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倘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执行董事拒绝了股东的书面请求,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给与任何答复,则适格股东有权启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在第一种情况,股东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出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书面答复;在第二种情况下,股东起诉时应当向法院出示至少在30日之前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送达书面请求的有关证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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